首 页 律协介绍 资讯中心 业务研究 诚信公示 律师文化 服务指南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业务研究
法律服务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践与思考——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视域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05 浏览:2187次

     摘要】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腾飞的重要引擎,民营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参与者。法治化营商环境下,应进一步优化和调配市场经济下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政策导向和法治空间。在过去四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民营企业始终保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频互动,实现了真正意义的“重生”与“升维”。在现有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在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所遭遇的发展障碍同样不容忽视。当下,法律服务供给模式随着数字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而发生嬗变,律师为民企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愈加多元化、个性化。律师行业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可通过推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度参与企业合规管理、探索建立公司律师等途径助民营企业实现“再造式”发展。

    关键词】民营经济;法治化营商环境;法律服务;创新

     一、定位:民营经济的角色认知及内在价值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面临社会经济活力低迷、生产效率低下的发展窘境,个体私营经济在这一历史时期被松绑而实现再生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一部分个体私营经济成长壮大为民营企业,成为民营经济的主体。这一时期,关于民营经济究竟姓抑或姓的争论始终不断,企业家原罪理论甚嚣尘上,民营经济的发展被认为是解决当下经济燃眉之急的短期决策。至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民营经济正式与社会现代化建设接轨,驶入发展快车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诸多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隐性壁垒被消除,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民营企业得以享受无差别的政策红利,主体活力被极大激活,在金融创新、科技研发、社会事业、知识传播等领域所起的作用不可或缺。国有企业从过去的垄断角色转变为竞争角色,与民营企业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政策背景下实现良性互动。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由高速增长阶段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攻坚期,如何使各种市场资源要素实现高效合理配置,形成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良好态势,是当下亟待思考和解决的课题。有数据显示,2012年至2021年间,我国民企数量从1085.7万家增长至4457.5万家,10年间增长了三倍,民营企业在企业总量中的占比显著提高,由79.4%上升至92.1%,在食品、纺织、外贸、机械、化工等行业占据重要地位。习总书记曾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企业大多脱胎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其在生产效率及创新驱动方面具备天然优势属性,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质效并升的强大催化剂。在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民营经济的主体价值不断凸显,在基本经济制度的框架内,其加快构建实体经济、智能制造、人力资源等协同共进的智慧产业体系,成为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向好的生力军。

     二、探赜:民营经济发展现状的法治化检视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构成一个成熟且发达市场体制的关键结构与内在要求,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法治高效的营商环境与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近年来,我国对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及相关评价体系的探索持续且深入。201910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作为国内首部营商环境领域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坚持以市场需求为主要导向,明确强化市场主体保护力度,旨在通过法治化、规范化手段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以期能够最大程度激发微观企业主体创新创造创业的潜力与活力。自《条例》施行以后,中央又陆续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平等有序保护的指导思想,对于民营经济的行为导向及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引领价值。与此同时,各省各地也根据自身具体实践,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细化。上海市设立了轻微违法免罚制度,通过动态完善免罚清单,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包容的生存环境;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北京市在立法中增加了政府对因突发事件而受重大不利影响的市场主体帮扶义务,为特殊背景下民营经济的生存与盘活提供应急政策扶持。诸如以上,地方立法在稳定社会预期、提振民企信心等方面采取了积极有益的举措,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构筑坚实的安全边界。

  在宽松政策刺激和政府投资带动下,民营经济迎来蓬勃而生的黄金期。积极的财政政策为民营企业发展减税降费,经营成本得以降低,越来越多的财政支持补贴落实落地。融资环境的明显改善为新的投资创造提供可能,多样化的投资融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在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呈现的产业优化和增长动力转化的新业态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势逐步显现,民营企业产业空间持续加大,产品链条不断延伸,供给效率明显提升,移动支付、电子商务等新模式应运而生。现代化企业制度催生出体系化的企业治理模式和管控机制,不少民营企业通过战略重组、资本协作、联盟组建等构建起规范科学高效的现代化管理体系。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推动民营企业优化贸易产品输出模式与结构,民营企业以更主动、自信的姿态深度参与国际分工与协作,利用国际市场促进自身创新驱动及转型升级。产业融合化与智慧化已成发展潮流,互联网经济新空间日益广阔,民营企业更高水平的社会生产力潜能被持续释放。现阶段,民营企业投身于绿色智造业、现代物流链、资本服务业、设备制造业等领域的高质量发展,互联网+”生产模式飞入寻常企业家。以浙江台州为例,近年来,依托让利放权、尊重市场、发展扶持的法治政策供给体系,台州全面落实涉民营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及法律法规,打造五高五低(即高质量服务、高能级平台、高信用市场、高水平法治、高品质生活;低税负成本、低融资成本、低物流成本、低要素成本、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商环境,在《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指引下,整合当地相关帮扶措施,清除歧视性、非平等性做法和待遇,形成良性市场经济生态,最大限度对民营经济产权及合法财产权益予以公正性保护。提高投资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帮助民营企业纾解疫情困境、抵御市场风险、克服经营难关。在全省数字化改革的浪潮中,台州抢抓数字革命、长三角一体化等时代风口,着力打造工业4.0标杆城市。2021年以来,台州新引进5亿元以上长三角区域产业项目161个,协议总投资2266.69亿元。通过建立市场与政策相结合的数字经济新型机制,工业互联网与经济的发展联系日益紧密,数字经济产业园和区域性智能化技术落地生根。在扩大增量的同时优化存量,持续深化数字赋能,实现产业集群发展,全力打造具有辨识度的工业制造业体系,促进制造业全面迈向高端化、集约化,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广阔的竞争舞台。

     三、瓶颈:民营经济发展之制约性因素

    应当认为,非人际化的准入经济秩序下形成的中性竞争市场交易体系使民营经济能够共享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果与红利,其所赖以生存的资本环境与舆论环境较之前均有了较大改善。但我们必须看到,在现有经济条件下,其成长空间仍然较为受限,外部与内部相交织的因素无形中为民营经济进一步松绑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一)融资渠道不够畅通

    近几年,《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缓解了融资压力。统计显示,全国20197月至20208月期间成功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民营企业样本中,近90%企业最近一笔贷款综合年化利率在8%以下。其中,近六成的民营企业年化利率低于5%,占比较上一年度有明显上升。尽管如此,从全国范围看,民营企业的融资现状总体仍不容乐观。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国金融产业委员会在《麦克米伦报告》中首次阐述了麦克米伦缺陷,即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一定的资金缺口,其对资本和债务的需求金额高于金融机构愿意供给的数额。国有企业以其规范透明治理及政府隐性担保而更多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青睐,相较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企业更易产生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为避免资金受损而采取各种方式提高融资门槛或设置隐性壁垒,因而在融资过程中极易被挤占,银行惜贷现象严重。此外,由于民营企业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大及预期收益不明朗等因素,其在风险投资、债权融资、民间融资等领域也频频受阻。

    (二)权利救济不够充分

    现阶段,民营企业面临的商业环境愈加纷繁复杂,涉民企纠纷数量不断攀升。从目前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看,民营企业的诉求表达和权利实现渠道不畅,相当数量的潜在涉诉案件未被分流与及时化解,权利救济力度尚不尽如人意。从知识产权领域看,《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虽明确规定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计算方法,但均规定了上限未规定下限赔偿额度,精细化的欠缺导致现实中的赔偿额度大多无法填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无法对侵权人造成有效震慑。举证责任方面,知识产权领域本身所具备的专业性特质使得权利人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难度日益加大。司法机关通常需要以因侵权造成的销售量的减少作为计算的参考依据从而认定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而现实中往往出现难以对影响销售量的各个因素准确量化的情形,权利人同时面临着难以取得相关证据的窘境。此外,现行刑法规定的民营企业可能涉足的风险罪名高达50余个。实践中,不乏将一些民间融资行为产生的经济纠纷予以刑法规制,从而使刑罚手段代替了民事法律调控与行政法律监管。所谓的刑事前置化倾向扩大了刑法的打击面,扼杀了民营企业的金融创新力与生存活力。

    (三)法律服务平台不够完备

    身处数字化改革的时代,法律服务APP、专业法律服务网站、普法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法律服务平台应运而生。这种新型快捷的服务模式结合了云计算及大数据的技术优势,为民营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咨询。但从实践层面看,上述服务平台的实际服务效果与民营企业的需求之间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一方面,法律服务平台开发费用及使用费用普遍较为高昂。有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经营团队的法律风险意识较强,尤其是涉合同实务以及风险管控方面的相关法律服务有迫切需求,不少企业对法律服务产品有强烈的购买意愿,但愿意在此方面投入高额费用的经营者比例较低;另一方面,线上法律服务平台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但其所带来的用户体验却值得进一步商榷。实际上,线上法律服务平台的高速增长与用户增加的比例明显不成正比,业内的生态也并未因此而改变。许多民营企业解决法律纠纷的途径仍然是以传统线下模式为主,通过自身法律部门或相关律师以实现解纷的目的。此外,部分地方政府针对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难点堵点,打造公共服务法律体系。但也存在业务融合不彻底、服务质量不优、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

    (四)自身存在的固有弱点

    放眼我国当前民营经济体,家族式管理在整个民营企业中占据相当的比例。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集中模式使得决策失误或过度干预企业正常运营的情形时常发生。组织职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直接诱发了管理短板效应,法律意识的淡薄诱发了巨大违法风险甚至刑事风险。于民营企业而言,任何一项违反刑法触犯刑事犯罪的事件都随时可能致其倒闭、破产,部分责任人甚至身陷囹圄。尤其是当下身处的疫情环境,由于疫情防控所导致的管制性停业等因素,给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阻力。合同履行受阻、公益捐赠无法按时兑现,劳动关系紧张等现象屡见不鲜,部分企业为了生存甚至不惜铤而走险,将自身推至违法犯罪的边缘。此外,在自身遭受不法侵害时,民营企业的自我维权意识也相对薄弱。现实中,民企面对自身权利受损的情形时往往通过私力救济或“花钱消灾”的方式予以解决,法律途径一般不会成为其首选手段,维权不力造成了不少企业由此陷入混乱甚至停滞的状态。

    四、破解:民营经济法律服务的优化与创新

    基于上述分析,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民营经济取得的长足发展有目共睹,但囿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仍存在一定的发展桎梏。20181110,司法部出台《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促进民营企业发展20举措,对律师行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民营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地方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针对民营经济的法律服务工作进行了诸多调研与探索,如建立千所连千会法雨进企等专项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新时代赋予新使命,新使命呼唤新作为,律师行业应当充分挖掘自身优势,助力民营经济新飞跃。对此,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举措供参考:

   (一)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功能齐全、保障有力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供给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一方面,应推动涉企法治体检常态化运行。民营企业在风险抵御能力上处于天然弱势,作为事前防范的法治体检显得尤为必要。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是法治体检体系的发源地,富有创造力地针对民企开展对口检就近检顾问检等体检服务。针对民企存在的潜在突出问题,推出问题清单制度,根据各民营企业的不同层次需求,帮助其在企业管理结构和内部运行等多方面进行问诊把脉。该模式通过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为民企开出良方,对于风险研判的精确率不断提升。下一步,律师行业所开展的法治体检可根据所处行业的不同特点及发展趋向将风险类别化,并将资源向中小民营企业予以适当倾斜。此外,企业的经营条件及外部环境始终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之中,法治体检也应当与时俱进地表现为动态化,与企业的内外部环境相协调,时刻对企业未来或可能即将面临的法律风险保持足够敏锐并作出相应反馈。另一方面,律师应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平台的构建。公益性法律服务平台的构建是引导民营经济主体参与法律共治的重要纽带。首先,公益性法律服务平台能够以最低廉的成本,最大限度地做到多领域运作,全方位覆盖,提供高效便捷、普惠均等、精准智能的法律服务。可以通过线上值班律师制度、法律诊所等方式满足企业的法律需求,做到随时随地为民企排忧解难;其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能够促进民营企业实现自查自纠。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可注重对有指导性的典型案例的收集与整理,民营企业可以在平台上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自我审查,具体内容可涵盖权益是否被侵犯、日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等;最后,律师可结合自身工作不断创新法律服务产品形式,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应有的释法普法作用律师行业要从市场导向、利益驱动向服务民生、共建共治转变,深刻认识到公共法律平台对民营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意义及其本身所具有的广阔发展前景,努力耕耘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市场空间。

   (二)深度参与企业合规管理

    律师参与民营企业合规业务旨在通过为民营企业提供全周期的系统性法律服务以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从而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提供微观层面的助力。现阶段,律师的企业合规业务主要是通过合规法律顾问形式开展的。从传统法律顾问的被动需要模式发展至当下的为企业合规主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律师行业对于民营企业法律需求的回应是积极且及时的。在现有服务体系的框架基础上,笔者注意到近年来检察机关着力开展的一项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免于起诉的制度,即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对于涉案企业,检察机关可以责令其进行合规调查并提交相应计划,并设定合规考察期,并委托特定的合规监管人。合规监管人的职责在于协助检察机关对企业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一定时效期限内进行有效整改,以获取宽大处理的机会。考虑到监管人的设立必须是独立于企业外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行业成为这一新型合规业务的最佳备选。在探索律师参与该项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过程中,有以下几点需要加以明晰:首先,律检双方应畅通对话机制。担任合规监管人的律师必须拥有相当年限或相当经验的从事企业合规业务经历。律师行业与检察机关或者监管部门应探索建立一种类似专家库的机制,专家库中的律师成为检察机关在遴选合规监管人时的潜在选择对象。若律师在民营企业合规业务中未尽职履责或出现重大纰漏,如重要证据丢失、商业秘密泄露等,甚至出现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形,执法机关应当立即取消其监管资格,可视情况相应将其剔除出专家库并给予相应处罚,以便纳入更合适的律师人选;其次,合规监管人的职能作用发挥必须置于检察机关的合法监督之下。与企业法律顾问等角色不同的是,合规监管人所承担的“准司法职能”是检察机关所赋予的。其需要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合规调查及监控相关情况,包括针对涉案企业的合规体系整改情况、企业刑事合规规划等出具阶段性书面报告,作为检察机关最后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最后,合规监管人履职需具备相对独立性。不应与涉案企业产生任何形式的利益勾连,避免不正当的合谋关系,以免引起检察机关的误判从而导致严重后果。同时,合规监管人与检察机关之间也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利害关系。若律师曾经在涉案企业任职、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情形的,不宜被选任为合规监管人。同理,律师与检察机关存在潜在的利益牵连,也应当被排除在候选人以外,否则容易导致合规监管人的立场摇摆及边界模糊。

   (三)探索健全公司律师制度

    公司律师制度是法治国家建设和市场经济成熟发展的重要成果。公司律师被认为是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结合产物,其不仅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标配之一,而且是法治化营商环境下民营企业内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约翰·苏巴克(John Subak)曾有言,“作为公司管理部门的顾问成员,律师可以成为推动企业道德行为的强大力量。”天然双重性是公司律师所具备的显著优势属性,公司律师作为公司的成员之一,对公司的基本运作及未来前景规划方向均有明确的认知。同时,公司律师拥有律师执业权利,其社会律师的身份受到执业纪律的约束。

    公司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设立由来已久,早在2002年,司法部颁布《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国内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20166月,自《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实施后,公司律师制度进入快速发展期。截止202011月底,全国律师总人数约50万人,其中公司律师人数约1.5万人,公司律师占比由2016年的0.6%提升至3%。反观国外,公司律师已然成为西方企业内部的核心成员之一,公司律师制度成为多数公司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必须承认的是,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及政策文化传统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区别,我国企业对该项制度的原生需求动力明显疲乏从现实情况看,占绝大部分的民营企业对建立公司律师制度持反对或观望态度。对大多数民企而言,设立公司律师对于公司整体运营似乎显得累赘,高层次的精英人才应聘任职公司律师的意愿不强,且与企业内部的松散管理体系显得格格不入。同时,对于社会律师群体而言,其本身也有更符合其职业规划的选择,其能够向各类社会群体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若担任公司律师便只能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多的限制反而抑制了该群体的积极性。结合以上原因,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在上述现状下主要通过招聘法律顾问或外聘社会律师来应对经济活动中所遭遇的法律难题。在下一步的制度考量中,一方面,明确公司律师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在公司律师以执业律师身份代表所在企业从事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时,部分地区的人民法院仍将其按照一般企业员工对待,无法有效保障公司律师作为独立诉讼参与人的角色履职的工作需要。公司律师制度的推广实施亟需司法部门与其他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充分的衔接与沟通,为其依法顺利履行职责扫清障碍;另一方面,明确公司律师权利和义务构成。如公司律师可以受所在民营企业的委托,代表其从事相关法律服务,其所享有的律师执业权利与社会律师无异。同时,作为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正式员工,其依法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职工权利,且其满足一定的条件之下,可以享有转化为社会律师的权利。义务方面,公司律师不仅应服从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与监督,依法依规履行法律服务职责,而且要配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对其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年度考核等。除此以外,公司律师不得以社会律师的身份办除本企业以外的诉讼或非诉案件,不得在社会层面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其他相关部门兼职。将公司律师的权利义务固定化,有利于保障公司律师充分置身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环节全流程,在相关法律风险到来或即将到来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供更为准确可靠的法律咨询意见。这是公司律师制度设计的初衷所在,也是在民营企业推广公司律师制度最为关键的考量因素。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调整与优化,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成为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经营的外部与内部环境已然发生深刻变革。在此大背景下,部分资源依赖型、关系依赖型企业将会逐渐丧失其优势进而退出历史舞台近几年来,民营企业的产业集中度与资源利用率在不断提高,“头雁”效应日益明显。优势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逐步增加客观上压榨了底层中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未来,中国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必须迅速蜕变,才有可行业的集中整合与优胜劣汰中存活下来。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语境下,面对当前民营经济所存在的发展难题,律师行业大有可为。作为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的中坚力量,律师必将发挥更大的能力,努力参与打造持续稳定的法治环境,为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绿色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美)拉迪:《民有民享—中国私营经济的崛起》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版。

3.柳红强、张晓:《企业法律风险解读》,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4.侯龙:《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症结及解决途径》,《中国金融》2008年第3期。

5.姜明安:《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与营商环境改善》,《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

6.李本灿:《企业犯罪预防中合规计划制度的借鉴》,《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7.刘迎秋:《习近平民营经济思想的逻辑演进——从“民营经济支柱论”到“民营经济基础论”》,《治理研究》2018年第2期。

8.洪功翔,顾青青等:《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共生发展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政治经济学评论》2018年第5期。

9.许同禄:《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中国司法》2013年第5期。

10.罗莉:《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法学》2014年第4期。

11.邢会强:《政策增长与法律空洞化:以经济法为例的观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3期。

12.刘海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年第6期。

13.周建军:《中国民营企业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研究》,《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7期。

14.傅政华:《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人民论坛》2019年第36期。

15.杨悦:《关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

16.刘炳君:《当代中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论纲》,《法学论坛》2016年第1期。

17.刘红忠,茅灵杰,许友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结构演变的多重博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18.杨在军:《中国近代民营企业制度的内源路径及其制度特征》,《贵州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

19.余力, 孙碧澄:《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困境研究——基于金融抑制视角》,《学术研究》2013年第9期。

20.张静敏:《论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建构》,吉林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21.Almeida H, Weisbach C M S. The Cash FlowSensitivity of Cash. The Journal of Finance, 2004, 59(4).

 

Copyright © 2017-2021  台州市律师协会 (http://www.tzlsxh.com.cn) 版权所有 浙ICP备17031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