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预付式消费迅速增长,在给消费者带来优惠和便捷的同时,损害消费者权益现象也频频发生,成为民生领域的“高频急难问题”,一旦问题集聚、交织、叠加,更可能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亟待有效治理。本文立足实证考察的方法,对预付式消费“市场失灵”进行了多维度阐释,认为当前的现实困境是粗疏的法律规定、粗放的治理体系和经营者扭曲的价值认知三重因素叠加所致。进而以法经济学“成本-收益”为分析方法、以社会协同治理为工具选择,论述建构预付式消费“最优威慑”(P*S>U)的逻辑向度。在此基础上,提出融合规则之治、社会之力、科技之智的方法论,通过提升公权力监管效能、构筑社会共治格局和大数据技术赋能的方式建构预付式消费协同治理的新格局。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法经济学分析、逻辑向度、实践建构。
近年来,各类购物卡、培训卡、美容美发卡等预付式消费方式走进了大众的日常生活, 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和消费习惯。但随之而来的“市场失灵”亦尤为突出,预付式消费问题已然成为消费投诉热点、消费维权痛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点,行业乱象亟待治理,台州市纪委市监委也已将消费预付卡监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2022年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项目之一。本文尝试以法经济学的视角钩沉预付式消费生成发展的内在机理,深入剖析其运行现状,反思体制性原因,旨在找准预付式消费协同治理的建构路径。
一、解读与审视:对预付式消费应然与实然的一般概述
(一)法律与政策的解读:对预付式消费的法经济学阐解
预付式消费纠纷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的综合体现。以法经济学视角审视预付卡制度的生成、内涵、发展,可以更好地对其进行制度“扬弃”。
1.预付式消费的民事法律属性。在预付式消费场景中,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者可以凭此卡在发卡经营者或同一品牌连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因此,预付卡对消费者而言系债权凭证, 对发卡商家则是债务凭证。从合同法律关系上看,消费者的购卡行为具有锁定未来交易的属性,成立预约合同,而后续的消费行为则为本约合同。消费者的购卡行为在法律上代表了其与发卡商家“就未来特定时期内某次或若干次商品买卖或服务合同达成撮合意向, 承诺支付手段、价格优惠或积分公式等”。在此基础上商家担负起了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预期义务。因此, 预付卡具有预付凭证的法律属性, 承载着发卡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既应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又必须遵循社会伦理道德文化规则、遵循产生利润效益的商业伦理文化规则。
2.法经济学视野下预付式消费的工具理性。预付式消费直接关系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在“提先支付价款、而后逐渐消费”的预付式消费场景中,作为交易参与者的经营者、消费者更多的是“理性经济人”,在充分考量各自代价、预期利益的情形下,对自我需求和交易目标均有着具体的认知——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运行的前提下,商家通过发卡可以提高客户粘性,快速回笼资金并用于再投入、扩大规模,成为融资、资本运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而消费者可获得预存返现、折扣等优惠且使用便捷,从而构成了理性经营者追求利润效用的最大化与理性消费者追求预付资金的最大效用二者兼具的“理性行为最大化假设”,实现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共赢。
(二)理想与现实的疏离:对预付式消费市场失灵的异状分析
自预付式消费发轫以降,相应的纠纷便层出不穷。部分经营者违背商业道德、怠于履行法律义务,“卷款跑路”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后疫情时代,受经济波动、企业管理、政策调整等诸多社会因素叠加影响,预付式消费先付性、长期性、不确定性的弊端被无限放大,致使预付式消费在法律与秩序、规则与现实上均呈现出了明显的疏离:
1.预付式消费陷阱的现实样态。随着新消费模式的兴起,预付式消费涵盖领域变得更为广泛,预付式消费陷阱呈现出不同的样态:
一是经营者盲目扩张导致资金断链。部分经营者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放视为低息融资手段,在短期内大量发卡获取巨额沉淀资金收益。而商人逐利的本性更使得经营者放弃相对安全的储蓄或理财,将规模扩张和风险投资视为首选,进而陷入“开店-发卡-回收资金-再投资新店-再发卡”的循环,一旦资金链断裂,极可能引发风险,甚至造成“卷款”跑路。
二是预谋非法占有。一些不法商家以“圈钱”为目的,在经营中虚标商品服务的原价,并以低于经营成本的价格诱导消费者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预付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便卷款逃跑。另外,“金蝉脱壳式”的业务转让也成为不法商家非法占有预付资金的常见手段——收款商家恶意将预付所涉业务转让他人,但新经营者接手后拒绝向持原购卡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以转让费、手续费等名义要求消费者另行交纳一定费用后才提供服务。
三是内嵌消费信贷。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兴起,预付式消费与消费信贷捆绑叠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日益增多。从受众看,以90后、00后为主体的年轻一代消费者超前享受的意识更盛,既易被预付式消费的优惠力度所吸引,又对消费信贷有着更高的接纳度,出现了“租金贷”“装修贷”“教育贷”等内嵌消费信贷的新兴商业模式。虽有效拓展了“长尾客户”,但在另一个面向上却使二者的消费风险集合放大、剧烈发酵。一旦商家经营卷款跑路,消费者不仅失去了预付合同的期待利益,还会因消费金融信贷行为而承受信用风险,造成金融秩序稳定与消费者权益的双重侵害。
2.消费投诉量与诉讼指数双攀升。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投诉量呈现出了高速增长的态势,同比增幅较为明显。以深圳市为例,2019-2021年,该市消费者委员会有关预付式消费(不含共享出行企业)的投诉量分别为19437宗、28768宗、42638宗,同比增长率分别达到48.6%、48.21%;在民事诉讼领域亦然,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民事案件数量增长趋势明显。以高发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为例,2019-2021年全国该类一审民事案件数分别为1833件、5355件、11289件,同比增长率分别达到192%、111%。(如下图)
3.维权成本高于违法成本。从行政责任看,囿于立法层级限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预付式消费领域违法行为多先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方能处以最高3 万元罚款,对于发卡金额动辄数十万元的经营者而言,处罚金额畸低,即使顶格处罚仍存在震慑不足的尴尬。即便是以罚则相对较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但其“事后”规制的性质对于“卷款”现象,尤其是对突发群体事件的处置往往无法起到作用。从失信成本看,“卷款”的实际控制人往往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并在经济或商誉上受到有限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与商家的违法成本却呈现了明显的“倒挂”。当发生纠纷后,消费者投诉至监管部门时可能已面临着因经营主体缺失而无法受理的窘境。又因预付卡纠纷属于在现象上属经济纠纷,涉嫌犯罪的证据一时难以取得,即使消费者选择报警,公安部门亦难以介入处理。在此情形下,消费者唯有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但此类纠纷个人涉案金额较小,基于时间、精力、诉讼成本的考量,消费者往往也会放弃诉讼。即使进入诉讼程序,在主体失联或灭失的情形下判决何时执行、能否执行、执行程度如何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面临“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的维权困局。
4.消费者维权取证举证难。“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始终贯穿于消费投诉处置与民事诉讼场域,举证能力无疑是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维权实际成效的重要因素。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掌握着主动权且占据有利地位,交易双方信息本身就不对称,在经营者趋利主义与消费者风险意识缺失的叠加影响下,消费者在取证举证上处于明显“弱势”。一方面,消费者往往以经营者的店面装潢和宣传情况预判商家履约能力,并根据给予的优惠条件等因素来选择是否购卡,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相关证件、企业实力和社会信誉等信息没有进行了解,甚至没有阅读消费合同的内容,更不会主动索要并长期保存消费凭证,导致后续维权可能面临证据不足的困境。另一方面,经营者对各项数据、信息拥有绝对控制权,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完全掌握格式合同主导权。经营者利用法规漏洞平衡“风险”与“收益”,故意在合同中隐藏“最终解释权”,“免除责任”,“余额过期作废”条款以扩大自身的利益、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情形屡见不鲜。一旦发生纠纷,因为消费者所持有的证据存在瑕疵,消费者承担的经营风险和道德法律风险就被放大。
二、反思与归因:探究预付式消费现实之困的体制性原因
预付式消费模式在实践中展现出了利弊参半的多面性与复杂性。造成上述现实困境的原因,既有受疫情影响表现出来的阶段性矛盾,也有预付式消费模式本身的原发性问题。但从法经济学角度看,最为关键的应当是规则缺失、监管缺位等体制性原因导致预付式消费领域的违法获利行为能够持续存在。
(一)粗疏的法律规定
从全国层面看, 2012年商务部制定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但该部门规章仅规制了“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三大行业、“企业法人”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看似严密的监管体系却存在诸多漏洞,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该规章未囊括所有预付发卡行业和领域。换言之,从事教育培训、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等非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并不受该规章规制,而个体户、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发行的任何行业的商业预付卡亦被排除在该规章适用范围之外。从浙江地方立法看,2017年浙江省修订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地方立法虽然将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商家纳入了监管范畴,但针对性和操作性仍显不强,如未规定个体工商户发售预付卡需备案,未涉及预收款项监管问题等,致使大量个体工商户的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仍游离于现行监管体系之外。
(二)粗放的治理体系
预付式消费涉及社会生活多个领域,不离开商务、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多个部门共同协作。但当前预付卡领域的行政治理体系呈现了“低效”运行的现状。
1.监管信息不对称。预付消费的监管难点在于监管部门如何准确掌握发卡商家、发卡数量、发卡对象等信息。在预付式消费领域,部门“信息孤岛”现象仍然存在。一旦经营者不主动进行备案,作为预付式消费行业主管的商务部门和教育培训、游泳健身等常见领域的主管部门文体、教育部门便更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主体的发卡情况,更谈不上进行精准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虽掌握了市场主体信息,但对经营者取得工商登记之后的发卡情况亦难以掌握,更形成了“不备案无人管,报备后反受监管”的不良氛围。
2.部门职责不清。在实践中,预付式消费的监管职责并非“泾渭分明”,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踢皮球”的现象时有发生。商务部门系单用途预付卡的主管部门,但在预付式消费投诉处置过程中,商务局往往以“美容美发卡、健身卡、培训机构课程卡等为计次消费,不属于预付卡,属于预收款方式消费为由,建议12345将类似投诉单转市监部门处理。”作为健身房、教育培训等预付式消费投诉多发领域行业主管的文体部门、教育部门监管主动性不强,使得消费者部门之间“来回奔波”而问题却无法得到解决。
3.资金监管付之阙如。预付式消费陷阱的主要成因并不在于其模式本身,而是部分经营者资产收益率过低、杠杆率过高,追求杠杆套利的结果。而现行的监管模式中,仅明确了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而对现实中消费需求更大的中小规模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的预付资金监管却无法可依、无规可循,对经营者的约束有限。
4.刑事打击疲软无力。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经济违法问题非暴力性特征显著,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与经营不善的经济行为之间边界难以厘清。或基于刑法谦抑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或是司法的惰性,公安机关对于此类违法问题是否构成刑事追诉条件的判断通常更为谨慎。在经营“卷款跑路”的情形下,若消费者无法提供可以推动经营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证据,公安机关一般将此类消费者报案事由作为民事争议,引导消费者通过消费投诉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三)扭曲的价值认知
纵观预付式消费的现实困局,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预付式消费从纯粹的营销手段逐渐衍生发展出金融成分,其融资功能甚至“喧宾夺主”地成为经营者的主要利益驱动。经营者对预付式消费模式认知上的误区使预付式消费模式在实现“理性行为最大化假设”的目标间发生悖离。在法律上,经营者提前以“预付”方式得到的资金应当是用于核定或约定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未使用部分资金的权属应为消费者,经营者无权违规将预付资金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但在实践中,部分经营者认为其对于消费者预存资金具有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预存资金,甚至不做任何成本运营与核算,直接当作利润分红分配。
三、融合与思辨:对预付式消费协同治理逻辑的理论思考
对预付式消费进行“拨乱反正”,必须在客观检讨预付式消费模式实践中各种弊端的基础上,以法经济学“成本-收益”为分析方法、以社会协同治理为工具选择,对预付式消费“最优威慑”的实现逻辑进行思考,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利用,以奠定建构理论之基。
(一)完善协同治理责任链。经营者是预付式消费的风险源,理应成为协同治理的首要责任人。相对应的,消费者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是预付式消费协同治理的核心推动力量。公权力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是市场公平的维护者,也是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更应是最具震慑效应的监督者;消协、银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参与者是预付式消费全维度监督的有效补充,有利于促进包括“第三方”在内的社会公众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参与,更可弥补公权力、经营者、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治理上的能力不足。
(二)“最优威慑”模型建构。法经济学上的贝克尔“最优威慑”模型认为,当潜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收益大于其违法成本时其就会放弃实施违法行为。以预付式消费领域为例,P代表经营者认为被监管机构查获的概率,S代表经营者因预期制裁手段给其带来的成本,P*S则构成了经营者违法的预期成本;以U代表经营者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值。因此,要使对经营者在预付消费领域的违法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效应,进而阻碍经营者实施预付式消费领域违法行为,应当综合考量 P*S值,使其始终大于 U值。当边际成本大与边际收益时,即实现了最优威慑水平:P*S>U。具体而言,其建构思路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破题:
1.提升监管效能——尽可能地消除经营者违法机会。对于如预付式消费此类的新兴市场模式的监管,应当是一个规则性的、适度的监管。无论是经营信息的纳管,抑或经营风险防控的强化,都意味着对经营者套上“紧箍咒”,应当避免“过犹不及”的反效果。在预付式消费监管执法领域,政府无法“大包大揽”,向市场、社会借力是必然选择。协同高效的监管离不开协会、市场主体、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同时依靠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符合当下数字经济发展趋势要求的技术,以实现监管的精准化。由此,单个执法成本可以提到较大程度地降低,在假定执法成本投入不变的情况下,执法概率 P也必然能得到提升。
2.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违法经营者“利剑高悬”。在预付式消费治理方式中,违法成本的高低具有潜在的引导功能。相较于纠纷爆发后的各种惩处措施,加大对经营者违法成本显然更加高效,也更具现实可操作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不仅包含公权力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更涵盖了纠纷发生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使其享有较低的诉讼成本和较高的预期维权收益,进而叠加形成对不法经营者法律威慑S的最优赋值。
3.加强对预付资金的监管——限制经营者违法行为能力。假设仅以威慑作为执法目标,对违法者施加惩罚成本,并考虑边际震慑,是否就能够避免所有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从事违法行为,进而实现最优威慑目标?事实上这也是不够的。如上文所述,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首要利益驱动是对于预付资金在监管缺失情况下的无序使用,因此,对于预付资金的高效监管,可以有效降低预期效用U值。
四、建构与解构:预付式消费协同治理的现实路径
完善预付式消费的协调治理不离开法律体系的健全,只有出台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市场领域发卡行为的法律法规,全面界定所有发卡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预付卡资金的归属,规定资金的使用方式和存管机制,方能在根源上解决问题。但立法涉及面广,不能一蹴而就,我们仍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科技之智、规则之治、人民之力积极探求预付式消费协同治理的现实路径。
(一)规则之治——提升公权力监管效能
推动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合整治,强化在市场准入、资金监控、信用保障、消费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的监管协作,探索多维度监管的长效机制。
1.主体职能的耦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预付式消费日常监管与投诉处置,切实提高执法监管效能。文化、体育、旅游、教育领域预付卡经营活动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处置与实施行政处罚;商务部门负责企业预付凭证发行备案登记、预收资金存管和余额监管等日常监管、大型商场和连锁超市、美容美发行业日常监管及预付凭证投诉处置;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经营者章程、协议、格式条款的监管,对商务领域的单用途卡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以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于预付式消费中涉嫌强迫交易和诈骗行为,公安部门应当提早介入,有力震慑预付式消费领域犯罪行为。
2.探索“冷静期”制度。借鉴网络购物“7日无条件退货”制度,在预付式消费的格式合同中赋予消费者7日内无条件撤销的权利,消费者在支付预付资金之日起7日冷静期内享有无条件的合同单方面解除权,且无需对经营者无需说明理由。相应的,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无理由退还预付款”的义务。但是,无论消费者撤销权的行使抑或经营者退款义务的履行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防止权力滥用而制约预付式消费的长期发展。
3.强化失信惩戒的措施。以经济户口为依托,多部门联合建立预付式消费行业信用体系,通过对预付式消费行业的信息信用征集、整理、评价、发布,建立健全统一共享的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并向社会主动公开。对信用较好的发卡商家给予奖励表彰和政策优惠,对“卷款跑路”或一年内多次被行政处罚的经营者、可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限制其准入预付式消费领域并及时公示,严格市场准入门槛,强化社会监督效果。
(二)社会之力——构筑社会共治格局
1.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协同治理。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协同治理的制度设计,并非狭隘地将政府对经营者的监管权让渡于第三方机构,而是由第三方机构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有效整合散落在各平台的工商登记、税务、银行账户等碎片化信息,建设与完善消费服务平台,消费者亦能通过第三方机构查阅经营者信用档案,通过事前有效审核、事中大数据监管、事后联动处理实现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充值、消费、划拨全流程“数字化”赋能。针对预付资金监管的核心问题,引入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预付卡资金的第三方监管方,初期采用“100%监管、单笔核销”模式,保留预付卡“锁客”功能——待消费者产生实际消费并确认核销后,存管资金才划拨商户。对接司法查控平台,规避预付款“资金挪用”和经营者“卷款跑路”风险,切实提升司法案件执行率。后续有条件地开放“融资”功能,最大程度地回归预付卡的本质。
2.完善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提升消费维权能力水平、降低消费者诉讼成本与弥补传统诉讼失灵问题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作用,更能够避免自发性的群体联合维权失序而影响社会稳定。虽然现有法律对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设定过于狭隘,仅限于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与检察机关,但我们仍可以探索建立消费侵权公益诉讼协作机制,通过两者的互通资源、协作配合,形成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力,进一步释放公益诉讼对于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积极作用,在诉讼活动中,消费者协会具有专业优势与信息优势,可为检察机关消费公益诉讼收集整理相关消费投诉材料、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等;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知识优势与取证能力优势,在消费者协会提起的诉讼案件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诉讼能力不足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调查取证、出席庭审发表意见等方式予以支持,并通过二者的协作努力,推动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常态化。
3.突出行业自律。探索建立具有广泛参与性的预付式消费行业协会,不断完善行业协会的维权协作工作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聚焦经营者、消费者、监管部门、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制定协会自律公约,对预付式消费金额,消费期限,消费内容,退卡情形,余额退还情况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通过会议、培训等方式加强协会成员业务管理与合规经营能力,宣贯预付式消费政策法律、分享行业动态、信息数据等,不断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建立自协会内部奖惩评价与淘汰制度,畅通失信惩戒制度的数据对接路径,推动行业信息的市场化、透明化、公开化;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的作用,积极挖掘组织的行业管理与纠纷解决能力,逐步探索建立协会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置机制。
(三)科技之智——让大数据技术成为消费者维权之利剑
将预付式消费的治理问题置身于数字化改革这个“百年不遇之大变革”的背景、框架、趋势下破题,聚焦满足政府全方位监管、经营者经营需求、消费者生活消费需求,围绕预付式消费活动与协同监管场景,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积极探索数字化条件下的预付式消费协同治理的新载体、新路径,打造“1+N”数字化协同治理平台。
一个主平台——通过搭建预付式消费协同“数字治理+”平台,整合发卡经营者基础数据资源,集成协同治理功能模块,如执法协同、监管数据共享等,为高效协同治理提供实时、精准、有效的数据支撑和技术保障。N大场景应用——打造涵盖预付卡协调治理全要素的多跨应用场景,包含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内容全要素、监管流程全闭环、监管执法全协调、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结果全公开等应用场景,实现资源有效共享、业务多跨协同。
[1]《台州市纪委市监委公布2022年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项目》,载台州清风网,http://www.tzqf.gov.cn/art/2022/5/18/art_1229059942_58926282.html,于2022年6月5日访问。
[2]陈沛:《预付式消费:本质、问题与治理———兼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载《北方金融》,2019年第1期,第78页。
[3]相关数据见《深圳市消费投诉分析报告》,见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网站https://www.sz315.org/,于2022年6月21日访问。深圳市作为经济先行地,当地消费者保护组织较早开始关注预付式消费问题,并在历年报告中对预付式消费投诉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更能探究其发展规律。
[4]笔者于2020年6月19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审判程序:民事一审:判决书”为检索条件得出检索结果。
[5]彭仙莲; 任丹; 马佳:《商业单用途预付卡乱象之原因分析及法律治理 ——以教育培训市场之相关乱象为切入点》,载《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期,第141页。
[6]《对预付卡商家跑路投诉中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思考与对策》,载《消费者周刊》2020年1月23日第16版。
[7]胡金焱:《优化营商环境 助力高质量发展》,载《青岛日报》(2021年10月22日08版 理论周刊)。
[8]杨晓维、张云辉:《从威慑到最优执法理论:经济学的视角》,载《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12期,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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