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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台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为有效履行台州市律师代表大会赋予监事会的职责,根据台州市律师协会的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工作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于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应事先报市律师行业党委同意。
第四条 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台州市律师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条 监事会依照本会章程采用日常事务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执行力、执行程序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监事会对监督对象可以进行质询,开展必要且适当的调查,提出监督评价意见。
第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在本会收取的会费中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秘书处执行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会费和其他收入的预算编制、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八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二)根据监事会的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决定和监事长的委派,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四)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五)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并有权对监事会工作提出建议;
(六)根据本会章程和本规则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第九条 监事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监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监事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或监事长行使职权或负责具体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参与各项活动;
(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
(五)检查、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检查、督促监事的履职情况;
(七)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根据本会章程和本规则规定行使监事长的其他职权。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秘书,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会秘书在监事长和本会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完成监事长、监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秘书的职责是:
(一)负责整理监事会各类会议的记录和纪要;
(二)收集、整理本会相关信息和监事会、监事工作的情况,及时向监事长和监事会报告;
(三)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四)负责搜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五)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六)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
(七)监事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律师身份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事会提出辞去监事的申请。
第十四条 监事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的或在不具备本市律师身份后未按时申请辞职的,视为自动辞去监事职务。
第十五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
监事受到行业处分的,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三章 监督的对象及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对象包括:
(一)会长、副会长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理事、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四)秘书长及秘书处;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对象。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下列范围内的主要事项实施监督:
(一)监督对象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对象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和各委员会主任等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本会财务预决算、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和监督;
(五)监督对象忠诚勤勉、廉洁自律的检查、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监事会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实施监督:
(一)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二)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作出评价;
(三)对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四)组织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严重违规、违纪及侵犯本会会员权益的事项进行专项调查,提出监督意见;
(五)通过监事会联络员征求和听取律师、律师代表和律师事务所对监督对象的意见;
(六)通过本会章程、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规定的其他方式和途径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或监事长委派的其他监事列席。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会议由监事长有选择性地委派监事或监事联络员列席。
第二十条 监事在列席本会的有关工作会议上有权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专业委员会会议,监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的通知和议题内容书面通知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长可根据情况在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之后,将会长办公会议拟提交常务理事会决议的事项和监事会秘书收集到的相关信息整理成监事会议题,并于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召集监事会会议讨论形成统一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代表监事会列席会议履行监督职能,应就该会议的程序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决议的实体问题,如发现有明显违规、违章、侵犯会员合法权益事项的,应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于会后向监事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充分听取和尊重列席会议的监事或监事长的意见和建议。应将监事或监事长的意见和建议经本人审核后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在作出决议或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决议或决定内容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认为监督对象作出的某项决议或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律师代表大会决议时,以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会认为该决议或决定仅程序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以书面形式建议相应会议再次决议。
(二)监事会认为该决议或决定实体内容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且经过提示、协调又得不到改正时,发出监督意见,限期改正。
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或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在会长办公会议之后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召开。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三日通知全体监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如有相关材料应当随同通知一并送达。
第二十八条 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举行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在提议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召开。
临时会议的议题由提议人提出。临时会议至迟应于会前二日将会议通知、议题及材料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如监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一日前向监事长书面请假并说明理由,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召开时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其缺席情况。
未书面请假而缺席的,视为无正当理由缺席。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若监事会未达到法定有效召开人数,则应暂停召开,经充分协调各监事后再次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监事出席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需要审议的各项议题;
(三)议题提起人就该议题进行介绍或说明;
(四)监事就各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每次发言前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要求,在获得安排后进行;
(五)对需要表决的议题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其他监督意见,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对监事会决议持弃权、反对意见的监事,签名同时应注明“弃权”或“反对”。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意见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或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文件,由监事长签署,并以台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的名义发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上形成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等文件,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发送市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及律师代表,同时报送台州市司法局。
第三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会长、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或监事长。
会长、常务理事或理事会不接受监督意见或逾期不答复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可报请市律师行业党委或市司法局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是否需要公开或以何种方式公开,应服从行业整体工作需要。监事对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及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长监督执行或由监事长委派的监事执行。需要由秘书处执行的,由秘书处予以落实。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对被监督对象的年度评价和考核意见应当作为被监督对象评选先进和是否继续任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对被监督对象任期内的考核,应当作为本会在下届确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称职的被监督对象,原则上不得提名为本会下届相关职务的候选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通过且经市律师行业党委同意后正式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监事会进行解释。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根据本规则制订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市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本会”指台州市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